廢除禁行機車,你我也可以這樣做 引用: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

沒有武器,怎麼打仗?

  面對禁行機車迫害機車族行的權益,我們要怎麼去對抗這樣的惡法?為什麼機車族只能繞圓環、鑽小洞,就是不能直走穿越康莊大道?重機是汽車卻不能上高速公路;重機是機車也不能進機車待轉區、機車停車格,這些惡法的相關連到底是什麼?我們可以用什麼方式去取回我們的權益?那你該好好研究這篇文章。

民選政府早嗅到風向;交通部長還在摸象



聯合報2017/01/09 B版頭條 (*註一)

  廢止禁行機車議題早在十多年前就有人提出,但最終仍被交通部擋著不放行。六年前有立委要求交通部廢除禁行機車(新聞連結:立委林建榮:三線道以下不准設禁行機車 ),但交通部持續不作為,始終保持「能拖就拖、以拖待變」的態度。直到去年下半年,包括台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政府,陸續開始有地方政府採取動作,以「繞過」禁行機車法規以達解禁目的,卻同時一併抹去了腳踏車行駛慢車道的權益。
  並不是因為地方政府不想解禁,而是中央的交通部不敢承擔安全與否的情況下,地方政府因沒有法源依據遲遲無法全面動手。民怨高漲的結果,最終使得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(或是說,「繞」法行政)以解決民怨問題。當然,沒有一併進行「左轉靠左、右轉靠右」的宣導便塗銷禁行機車,也只會落入反對開放的人所謂的「危險」當中。所以本會的宗旨除了廢除禁行機車的要求,當然也一併肩負了安全駕駛的推廣,雖然這工作理應由政府承擔,但為了世世代代的台灣人的交通安全,我們也只能努力去做了。

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



永和中山路是新北市第一條將3車道改為2車道,開放機車通行;實施結果,減少機車因超車被迫違規行駛內車道的情形。(自由時報記者何玉華攝)(*註二)

  沒有人比政府和奸商更懂得玩弄法律。市井小民只想要一條安全回家的路而已,開車或騎在路上時卻總是搞得自己神經緊繃、心驚膽跳,深怕撞到人或是被撞。是時候該結束了!搞懂法律,找出矛盾,要求政府依法行政,是我們唯一、也是最後的一條路。
  地方政府很聰明,他知道交通部和內政部制定的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第九十九條,這也是「禁行機車」法規源頭,有著很明顯的漏洞。當上方圖片的右側「快慢車道分隔線」消失的同時,禁行機車也可以跟著消失了。因為兩車道不需禁行機車,若多了一條慢車道,最內側就需要禁行機車了。但法規規定就算有這條白實線,機車仍然可以騎中間的快車道,不能設置禁行機車。這就是傾聽民意的政府做的「繞法行政」。(*註三)而慢車道的消失,導致腳踏車一旦發生事故,則馬上會因「行駛快車道」違規肇事的處境。最終,還是挖了東牆補西牆。(*註四)



上圖一共四條車道,兩條快車道「禁行機慢車」,兩條慢車道「機慢車優先」。其中「禁行機慢車」標字非交通部所規定。

  本會的粉絲很聰明,一定很好奇台南為什麼可以獨步全球?「繞法行政」發明出機慢車與狗不得進入快車道?原來台南市政府為了消滅機車,不但使用扭曲的法令(機車為慢車)(此為編輯錯誤解讀,請看*註九)將機車劃入慢車管理,扭曲前段提到的第九十九條,認為機車只能行駛外側二車道,但實際上卻是可行駛最外側兩條快車道,或是最外側一條快車道和所有慢車道(*註五)。除此之外,還故意在「禁行機車」上作文章,變成「禁行機車」,這樣一來就不會違反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」第164條的「禁行機車」標字規定,符合了標字設置原則又達到禁行機車的效果。於是,慢車道出現了兩條車道,很自然的就可以將快車道通通禁行機車給合理化了。請記得,全台灣的慢車道限速都是四十,進入台南請自動鎖定油門,或者把油門線剪斷,改成開車來一同響應先進城市的塞車小確幸。



  以上是一般道路的限制,某些路段的特有限制則不是依據此條,而是例如台北忠孝西路和台中台灣大道火車站段的禁止原因是:車流量大且公車多很危險,所以禁止女性...咳咳,筆誤,禁止機車進入危險路段。當然,這些車道上都是寫「禁行機慢車」。如想知道台灣大道是否會變成長期禁止機車進入,只要看台中市政府會不會把標字改成「禁行機慢車」就知道了。(*註六)
  實際上,僅有命令而沒有法源依據的政府,最後都是草率行事或敷衍了事,拿不出當年為何禁止的公文,或相對應的命令。

我知道了政府的伎倆,那我該怎麼做?



爭取「解除交通戒嚴」。機車族要求廢禁行機車、兩段式左轉(風傳媒陳明仁攝)(*註七)

  1. 陳情
    憲法賦予我們投票的權利,當然也賦予我們陳情的權利。跟政府講話要講官話,講幹話沒有用它不會理你。不論你住在哪裡,利用首長信箱投書給政府或是找你選區的立委都是很好的管道。
    一般投書效果都比較好,若是投書請記得不管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管道都要嘗試,例如:寫完台南市長信箱後複製一份到交通部部長信箱;寫完台南市交通局信箱、副本到警政署署長信箱等,碰到好的承辦人可以減少他們上下交相賊的情形發生。

    講官話以法律和數據為前提
    公務員啥都不怕就怕麻煩,公務員啥都不討厭就討厭報告,講法律的好處是幫政府鎖緊螺絲,提醒他們的一切作為人民都看在眼裡,只是人民要不要按鈴的問題而已。
    以這篇文章來舉例,若要陳情台北市政府拒絕機車行駛忠孝西路,信件可提到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機車可行駛慢車道與外側快車道,貴府已違反法令......不排除按鈴控告政府瀆職」等等法律文字,等政府回應你說因為安全因素不開放,就可以依據他給的回文編號再寫一次信件,告訴他們依據什麼數據?哪一條法規?等他們再提出數據(通常不會提出,而且為了圓謊回應會越來越奇怪)之後,就可以考慮公開信件內容,訴諸網路或傳媒,對政府施予公開壓力。當然如果第一階段就有好的回應,就不需要再次寫信了。

    號召群眾寄信,得到只是複製貼上
      現在很流行網路社群,經常看到許多人號召群眾用信件電話淹沒某某局處或立委辦公室,這是沒有效果的。我們複製貼上、他們一樣會複製貼上,只差沒裝設電話答錄機而已。講官話,不能講幹話,也就是告知政府或立委「你們哪裡違法,而我們公民要求恢復原狀/歸還權利/檢討改善,否則將採告發瀆職/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」等話語,利用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力來要求政府改善或依法行政,才是有效的方法。
    另外在某次交通部的會議當中,計程車工會的黃小姐字字句句說機車族恐嚇交通部,就是一個不明白公民權力和恐嚇罪無關的例子。恐嚇罪的是指以非法方式(如強暴與脅迫)致使他人心生畏懼才成立,採取法律行動並不是恐嚇政府,更不會有所謂的顛覆國體之類的莫須有罪名。如有此類情形請與本會聯繫,或洽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,都可以得到很好的協助。
  2. 請願
      陳情沒有效果的時候,就是請願了。請願就是人民主動要求政府有所作為或不作為,例如說像是跟立法有關的請求或違法的舉發,可以透過立法院和行政院的請願管道;立法院會確認是誰的權責,並做對應處理,如不是立法院權責也會轉派,是個很好的管道。請願和陳情很像,但以法律的角度上來說,只有請願才具有效力,請願無效才能採取訴願的方式進行行政訴訟了。看看台北市政府對於請願的程序,將請願民眾當成VIP的感覺,你就知道這招效果好不好了。(連結:臺北市政府處理民眾集體陳情請願注意事項
  3. 訴願
    告官很麻煩?一點也不!看看趙X雄玩得多開心!它還有遊說可以利用!如非必要,政府各單位一定會極力避免訴訟產生。但要注意的是訴願是有時間限制的,一般來說是行政處分開始的三年內可以提出,超過時間就不行了,而行政處分的意思是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,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」,意思是假若禁行機車法規公告的三年內有人提出訴願,說不定當年禁行機車這政策就不會延續了!所以千萬不要省麻煩,否則幾十年下來的錯誤政策,只能靠群眾或社會運動才能改變,消耗更大的社會成本。

我有武器了,可是我不會劍術!怎麼辦?



千位重機騎士聚集交通部要求政府依法行政,歸還路權。(自由時報記者張嘉明攝)(*註八)

  民主社會,就是需要人民的監督。正在看這篇文章的您,已經比只會投票的公民還更具有能量了,看到不公不義的事情,除了上網發洩,也可以採取合法的作為,讓更多公民可以享用您簡單幾個動作的成果。
  一個違停造成鄰居車禍骨折;一個MOVE造成待轉保齡球區球瓶全倒;一個只喝一點點就好的人造成無數無辜生命的消逝......劍術是需要練習的,你不開始監督政府,從改善你看到的不公不義交通環境開始,下一個,真的很有可能輪到您,或是您的摯愛,或是親朋好友們......
  每天鑽狗洞上下班/上下課,每天被逼車/路邊開車門嚇得半死,每天都在猶豫要好安心直接左轉還是心驚膽戰待轉,為什麼要這麼卑微?大家都有繳稅金不是嗎?一個促進會沒辦法顧到每個人每個家的巷口,但你若顧好你家周遭交通,受影響的可是全體居民。積功德的事情不做,我們憑什麼抱怨呢。
  針對政府去陳情,去請願,去訴願吧。增加自己的法律常識,在面對惡霸的政府時,不但可以保護自己,更可以保護別人。至少,你的後面還有我們。We Got Your Back!

台灣加油!
改善惡質台灣交通,您我都做得到!



本會於2016/11/26 在交通部前舉辦廢除禁行機車抗議活動,數百人參與。

作者Meowlike,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編輯,版權沒有,歡迎自由轉載,標明出處即可,不須告知。
因律師法之故,作者需宣告:本人非法律專業人士,因痛恨政府違法濫權而自學法律,如需法律專業諮詢請洽合格律師。為避免觸犯律師法,請勿找作者進行訴訟相關文件撰寫或提告等律師事務。

作者已極力對內容勘誤,如有錯誤之處請盡快與本會聯絡,將不刪節以附註方式修改。
文章註解各如下:


*註二:自由時報:兩車道開放機車行駛內車道 新北4月底前再增20處
*註三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9條:「機車應依規定行駛: 一、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,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。二、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,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。」,也就是機車只能騎在最外側兩條快車道,或是最外側一條快車道和所有慢車道。
*註四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四條:「慢車(腳踏車、獸力車等)駕駛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:五、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。」也就是跨上腳踏車,不管騎到那裡都違規。
*註五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4條第三項:「 慢車應依規定行駛:一、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,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,應靠右側路邊行駛。」,在台南被視為慢車的機車,依據此法規就不得行駛快車道。
*註六:台北市議會質詢忠孝西路禁行機慢車台灣大道禁行機車新聞
*註七:風傳媒: 爭取「解除交通戒嚴」 機車族要求廢禁行機車、兩段式左轉
*註八:自由時報:千輛重機包圍交部 騎士怒吼「開放國道路權」
*註九:查機車在「交通安全規則」歷史沿革中從未被定義在慢車中,而是定義在汽車中,特此更正。那政府怎麼還把機車當慢車管理......
*註十:補充資料,法規雖規定機車應在特定車道行駛,但並未規定政府要在第三車道以上畫設禁行機車,所以可直接要求地方政府取消禁行機車標字繪製!請參考 PTT鄉民寫信詢問交通部的回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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